中华口腔医学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六届理事会第2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口腔医学会会费收取、管理与使用,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以及《中华口腔医学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会费标准及会费收取
第二条 缴纳会费是会员的基本义务,是获得会员身份的必要条件。中华口腔医学会会费包括个人会员会费和单位会员会费。
第三条 中华口腔医学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会员代表大会应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会费标准的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本会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条 本会会费标准为:
(一)个人会员
1. 普通会员:100元/年;
2. 专科会员:200元/年;
3. 学生会员:10元/年;
4. 名誉会员:免收会费。
(二)单位会员
1. 理事单位会员会费标准:8000元/年;
2. 非理事单位会员会费标准:
(1)公立医院及企业:5000元/年;
(2)民营口腔医疗机构及民营义齿加工企业:3000元/年;
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口腔医学会免收单位会员会费。
第五条 普通会员和专科会员可一次缴纳三年会费,缴纳专科会费者,无需另行缴纳普通会员会费;学生会员可一次性缴纳至毕业;单位会员一次缴纳两年以上会费。
第六条 会费不得浮动和优惠。
第三章 会费管理与使用
第七条 会费收入是本会重要经费来源之一,由本会统一收取,纳入财务统一核算。
第八条 会费收入依据财政部要求开具《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第九条 本会会费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1.发展会员与服务会员;
2.会员管理系统及网络平台数字化建设等;
3.设立科研基金,搭建人才培养平台,开展科技奖励等;
4. 开展公益活动和继续医学教育培训;
5.开展口腔健康科普宣教工作;
6. 支持欠发达的省级口腔医学会开展会员服务;
7. 支持专委会/分会开展服务专科会员的相关活动;
8. 其他有关服务会员活动的开支。
第十条 本会会费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汇报,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十一条 本会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代表)大会检查。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华口腔医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根据学会工作的发展情况以及国家政策和上级主管单位的要求,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可以对本办法进行修改。